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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生新政将出台 产假最多可休183天

时间:2016-05-25 14:26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赵辉 点击:

  对于一些准备结婚或者生孩子的年轻人来说,婚假、产假、哺乳假到底可以休多少天,他们都非常关心。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明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修改二稿》进行表决。

  婚假产假能休多少天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介绍说,《修改二稿》将原条例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作这样的修改后未减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数,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的婚假10天。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最多可以休婚假13天。

  《修改二稿》规定,参加孕检增加的产假为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为70天,比我省原条例规定的45天增加了25天。而目前正在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70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休哺乳假是否影响工资待遇

  很多女职工担心生孩子或者休哺乳假会影响自己的正常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对此,《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保健费能否继续领

  关于独生子女奖扶政策,《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且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对于失独家庭,《修改二稿》规定要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再审批

  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修改二稿》删去了“控制人口数量”“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和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的规定”等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政策就此成为历史。

  《修改二稿》明确夫妻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同时进一步放宽了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条件限制。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记者 赵辉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要处罚

  根据近年来我省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情况和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参考其他省(区、市)规定,《修改二稿》规定不再对婚生与非婚生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区分,将“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个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云淡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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